儿子去世未给九旬母亲留遗产,法院:保留必要份额,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
10月16日,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00年5月,宋先生与徐女士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1月,因宋先生身患重病,自感时日无多,遂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其中载明:财产分两部分,其与徐女士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其去世后归徐女士一人所有;拆迁分到的另一处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宋一人所有。2024年1月,宋先生因病离世。
2024年4月,徐女士以宋先生的母亲于老太、以及小宋为被告诉至昆山法院,要求二人配合完成其所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经了解,于老太育有两子,已故的宋先生系其长子。于老太老年丧偶后,与长子宋先生关系不佳,多年来分开居住;次子婚后与配偶同住,负责承担于老太医疗费用,定期来善老中心探望;另有两个女儿生活在本地,生活条件均较拮据。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积极指导于老太次子作为代理人进行应诉,另一方面与原告徐女士沟通协商,告知其于老太目前的生活困境,释明应当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保障。考虑到老人尚有一子二女,结合案涉继承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中宋先生的份额由原告徐女士继承;原告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于老太经济补偿5万元用于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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