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年休假=放弃?律师:年底“清零”需经职工同意
年休假不休,年底“清零”?年休假能不能跨年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等于自愿放弃休假吗?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休假。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年假不休,年底“清零”?临近年底,许多职工开始关注起未休的年休假。近日,围绕企业和职工关心的这一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职工安排休年休假;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尽量及时支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带薪年休假一般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也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分步骤地审查构成要件,如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是否系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等情节。本案中,员工甲已在公司乙工作近3年,公司乙从未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员工甲也未曾向公司乙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当年不休则“年底自动清零”,但该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认定其有效,公司乙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报酬。如果公司乙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但是职工甲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年底自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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