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申请解散公司被驳回:称无法召开股东会,被法院驳回
据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5日消息,孙某与胡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向法院起诉离婚,阳春市法院于2024年6月判决不准离婚。某公司是于2011年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的持股比例为90%,胡某的持股比例为10%,胡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故于2024年5月起诉请求解散公司。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胡某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举证证明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但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应召开股东会而未召开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亦不能证明某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依法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特征,合伙股东感情不和不可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实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且即使公司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股东亦应首先通过其他途径如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进行内部或对外股权转让,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盈余分配之诉等方式,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僵局问题。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后仍不能化解经营管理僵局时,股东才可请求司法介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免责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本网站为信息交流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拥有内容所有权,亦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yangyangzhi8@foxmail.com,收到侵权通知后,我们将尽快对通知内容进行审核。若确认存在侵权行为,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相关侵权内容的链接,并视情况对上传者采取相应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