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出租屋发现骨灰盒,法院:房东承担损失60%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23年8月,房东成某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孙某,双方约定每年租金为1.8万元,随后签订租赁合同,成某交出房屋钥匙。孙某收拾房屋时,在角落里发现一个旧式皮箱。孙某联系房东成某,成某称“不要了”。
正当孙某准备把箱子扔出去时,发现箱子很重,拉开拉链才发现里面是骨灰盒。成某赶到后确认的确是骨灰盒,推测是前房客刘某留下的。孙某不愿住在该房内,要求退租,成某将租金退回。成某认为,孙某退租是因为前房客刘某将骨灰盒留在出租房内导致的,刘某应当承担自己的损失。成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600元。法院认为,成某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刘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在离房前将房屋收拾干净。骨灰盒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物品,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房屋内不能放置骨灰盒,但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的用途为住宅,放置骨灰盒显然超出了住宅这一用途的范围。关于成某主张的租金损失等费用问题,法院认为,成某作为出租方,应当在收回房屋的当下履行验房义务,在房屋租赁中并未尽到验房并交付适租房屋的主要义务。综上分析,法院酌定成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60%、刘某承担40%。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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