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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江西罗某被逮捕!

军人舍身保家卫国,没有他们的守卫就没有我们和平幸福的家园。国家依法保障军人婚姻家庭,任何破坏军婚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11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涉嫌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某。

案情回顾

10月27日13时许,章贡分局沙河派出所接到正在服役的军人小华(化名)报警称,其怀疑妻子小花(化名)在其服役期间与一男子同居。

接到报案后,沙河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沙河镇某自建楼调查发现,男子罗某与小花在此处同居,民警随即依法将二人带回所内接受调查。

经查,2024年4月,小花来到罗某所在的公司上班,并与其结识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罗某在明知小花系军人配偶情况下,仍长期与其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南昌晚报综合章贡公安

破坏军婚是怎么处罚的

1、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一定时期内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但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地发生不当性行为,则属于通常所说的通奸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三、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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