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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募集资金监管

  专款专用专注主业 证监会强化募集资金监管

  为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证监会日前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证监会现行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规则主要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该规则最早于2012年12月发布,于2022年法规整合时进行细节修订。本次修订在规范性文件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引导市场各方更加重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规则》修改方向为: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重点明确或规范,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和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强化规范约束效力,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衔接配套,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了规则适应性调整完善等。

  《规则》强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规则》规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上市公司专注主业,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够乱投资,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能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方面,《规则》明确,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等。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超募资金使用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规则》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规则》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委员付立春表示,《规则》要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专注主业,并强化资金安全性管理,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必须用在主营业务上,避免被挪作他用,确保企业资源集中投入在最具竞争力的领域,助力核心业务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二是防范资金风险。通过规范现金管理,防止资金闲置或流向高风险投资项目,降低财务风险。这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的资金安全性。三是支持创新和转型。引导企业将资金更多投向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特别是高科技领域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为实体经济注入动力。

  “《规则》能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减少盲目扩张和短期投机,帮助企业专注长期价值创造,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他说。

  证监会拟强化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

  证监会日前起草《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

  《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客户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期货公司报告有关信息。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报告信息是否符合本规定和期货交易所要求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应当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期货公司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者密集报单,成交达到一定标准,且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期货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测监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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