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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拉拽正在驾驶的公交司机 男子被判刑

江西一男子乘坐公交车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后,不顾全车乘客安危,掌掴驾驶员,拉拽方向盘。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6月,张某喝酒后,在丰城市一街道上了一辆公交车。在公交车上,张某刷卡时卡不慎掉落,要求驾驶员李某帮其捡拾,李某正在开车,表示停车后会帮忙捡拾,张某遂心生不满,与李某发生口角。随后,张某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用手击打李某脸部、颈部,并拉拽李某正在开车的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身剧烈晃动。当时公交车上有10余名乘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拉拽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后,没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对驾驶员使用暴力,并拉拽驾驶操作装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安全无小事,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不得实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遇到事情时,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文明出行,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

作者:胡佳佳 邱顶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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