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陂社区:加强冬季禁烧巡逻,消除火灾隐患之根
为切实提高辖区群众禁烧秸秆和环境保护意识,有效防止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及火灾隐患。岳陂社区工作人员常态化开展秸秆禁烧巡查,确保做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黑一块地”。
禁烧秸秆守护蓝天
社区两委、网格员利用早晚秸秆焚烧高峰时段,按照网格化划分对农田附近、荒地、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无死角巡查,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焚烧苗头及时制止,消除焚烧隐患,秉着“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的工作态度,严格禁止秸秆焚烧。
大爷,打完的秸秆不要焚烧,近日天气干燥,容易造成火灾……”巡查期间,工作人员对农户进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性。
秸秆禁烧
最后希望所有居民都能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响应号召,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秸秆禁烧工作中,严格管理好自家农田,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确保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构筑秸秆禁烧“防火墙”。
秸秆焚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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